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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建标[2005]246号

更新时间:2013-08-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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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油化工工程造价
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石化建标[2005]2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建〔2005〕405号),现将《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石油化工工程造价工作质量,根据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05]405号,以下简称《资格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资格管理的主要内容:资格培训、资格认证、资格复检、继续教育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以下简称“概算站”)和集团公司工程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定额站”)受工程建设管理部委托具体负责各自分工的石油化工专业资格的日常管理,实施造价从业人员的培训、认证、晋级、复检、继续教育等。
第四条 根据《资格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分工原则,概算站负责管理“石油化工概算综合”专业资格,不分单项专业。定额站负责管理“石油化工预算”专业资格,单项专业设置为:建筑工程、设备管道工程、电气仪表工程。
第五条 本细则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配套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格培训
第六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统一负责管理资格培训、资格认证考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受工程部委托概算站和定额站负责具体培训和考务工作。
第七条 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参加培训人员条件需符合《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培训形式为集中脱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学时。
考试须采用闭卷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试卷分Ⅰ卷、Ⅱ卷两种,Ⅰ卷为基础理论卷,主要内容为从业人员应了解和掌握的工程造价相关基础理论知识;Ⅱ卷主要内容为从业人员应了解和掌握的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计价依据的应用及相关知识。
岗位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工程建设管理部统一核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简称《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资格岗位培训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中、高级资格晋级培训和晋级考试结合换证工作同时进行,每四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岗位培训教师可由概算站和定额站及其聘用的技术人员担任,中、高级资格晋级培训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高级及以上职称,十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历,良好的专业教育和理论背景。各机构聘请的培训教师应报工程建设管理部审批备案。
第三章 资格认证
第十条 资格认证工作由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组织,取得《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凡符合《资格管理规定》初级资格认证条件者,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后,均可申请初级资格认证。
(一)申报材料
1.《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岗位培训合格证》原件;
4.按培训班要求完成的造价作业。
(二)认证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作业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写《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向概算站或定额站申报。
2.概算站或定额站进行复审,经审核合格者报送工程建设管理部最终审定、备案、批复、公布,核发初级《资格证书》、资格专用章。
第十二条 取得初级资格后,凡符合《资格管理规定》中有关中级资格认证条件者,可申请中级资格晋级考试,参加中级资格认证考核。
(一)申报材料
1.《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初级《资格证书》原件;
4.主要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造价文件及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二)申报程序同初级资格认证程序。
第十三条 取得中级资格后,凡符合《资格管理规定》中有关高级资格认证条件者,均可申请高级资格晋级考试,参加高级资格认证考核。
(一)申报材料
1. 《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中级《资格证书》原件;
4.主要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文件及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二)申报程序同初级资格认证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是取得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资格证书》一人一证,一证多专业,资格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第十五条  “资格专用章”根据专业名称分别核发。“资格专用章”编号由专业、等级、企业代码和个人代码四部分组成,专业和等级用汉字表示,企业代码由三位数字组成。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和“资格专用章”有效期限为四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凡遗失者,应及时进行补办,补办程序为:
1.遗失者写补办申请,注明原证书资格专业、等级、编号,工作单位有关负责人证明并加盖公章,报概算站或定额站;
2.遗失者应在在概算站主办的《工程经济信息》或定额站主办的《工程造价信息》刊登遗失声明;
3.交纳补办费用,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凡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企业内从事石油化工工程造价工作的在岗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和“资格专用章”,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在认证的专业范围和等级内承担工程造价业务。所编制、校审的工程造价文件应加盖资格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十八条 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资格每2年进行一次复检验证,每年度进行随机抽检。复检工作由工程建设管理部统一组织,概算站和定额站负责审核各自管理的专业造价人员复检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复检合格者将加盖审验合格章。未参加复检验证的从业人员、经复检为“不合格”和“不在岗”的人员,《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九条 复检验证程序如下:
1.由从业人员按要求填写《资格复检申请表》;
2.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及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并在《资格复检申请表》相关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单位统一将《资格复检申请表》连同《资格证书》送交概算站或定额站;
3.概算站或定额站根据复检规定要求作出复检结论,将复检结果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审定、备案、批复并公布。
第二十条 复检主要内容如下:
1.从业者在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中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定行为,有无超越专业范围、等级的行为;
2.遵守职业行为规则的情况;
3.不少于2000字的个人业务总结及主要工作业绩;
4.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证明;
5.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复检结论分为3种:
1.“合格”指能自觉遵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超越专业资格、等级范围的行为,能提供证实个人职业能力的工作业绩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
2.“不合格”指有下述行为之一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有重大职业过失行为;超越专业范围、等级的行为;不能提供证实个人职业能力的工作业绩;没有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
3. “不在岗”指连续2年未承担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级直至注销其从业资格,以及5年内不再批准其从业资格的处罚,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备案。
1.不能自觉遵守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则,在造价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使国家或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的;
2.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的;
3.将《资格证书》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冒别人名义开展业务的;
4.《资格证书》未加盖审验合格章,复检结果为“不合格”、“不在岗”的;
5.有其他与造价业务有关的不良信誉记录的。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和“资格专用章”的从业人员,均应不断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扩展自身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40个学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是复检验证、资格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每年3月下旬,概算站和定额站上报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详细计划,经工程部审批后,于11月以前,组织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造价从业人员结合岗位业务总结工作经验教训,积极参加定额、指标编制,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适当计算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1.在国家或行业级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按10学时计算;
2.在《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经济信息》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按10学时计算;
3.参加工程建设管理部、概算站和定额站组织的行业定额编制可计算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学时;
 4. 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年度集中继续教育培训可计算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建[2005]405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工程造价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内从事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取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中国石化集团工程造价资格专用印章”(以下简称“资格专用章”),所编制、校审的工程造价文件应加盖资格专用章方可生效。取得《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在认证的专业范围和等级内承担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条 工程造价业务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经济评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的编制、校对、审核、审计,定额、指标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
第四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统一管理,委托股份公司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集团公司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和集团公司工程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专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自分工的专业资格岗位培训、审核、继续教育等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格证书》和“资格专用章”是取得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价协)统一制发。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 从业资格的专业设置分为“石油工程”、“石油化工概算综合”、“石油化工预算”。
股份公司造价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石油工程”专业资格,单项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石油专业工程。
集团公司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负责管理“石油化工概算综合”专业资格,不分单项专业。
集团公司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管理“石油化工预算”专业资格,单项专业分为建筑工程、设备管道工程、电气仪表工程。
第八条 《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和一证多专业制度。各个专业的从业资格设初、中、高三个等级。
各级别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范围为:
高级资格:可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文件的编制、审定。
中级资格:可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文件的编制、审核。
初级资格:可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文件的编制、校对。
第二章 资格审查和认证
第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上岗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培训和作业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300个学时。培训内容侧重于讲解现有计价体系,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理论与应用等。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上岗培训的人员须具有工程造价、经济、工程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简称《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考试大纲编写与试题命题工作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组织,各项具体培训和考务工作由“专业资格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认证采用考核和考试两种形式。
(一) 初级资格,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后,实行作业考核的办法;
(二) 中级和高级资格,实行学历及工作年限与考试晋级相结合的办法;
(三)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合格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者,可直接申报中级资格。
第十三条 初级资格认证
(一) 申报条件  
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并且作业考核合格后,可申报初级资格。
(二) 认证程序
1.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作业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写《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向专业资格管理机构申报;
2. 专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送工程建设管理部复审、备案、批复,由专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给《资格证书》、资格专用章。
(三)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 《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岗位培训合格证》原件;
4. 要求提交的作业。
第十四条   中级、高级资格认证
(一) 申报条件
1.  取得初级资格后,连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4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可申报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初级资格后,连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8年,也可申报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2. 取得中级资格后,连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4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可申报参加高级资格考试。
(二) 认证程序
1.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人员,填写《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上报专业资格管理机构。
2. 专业资格管理机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申请表,按照认证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工程建设管理部复审、备案、批复,专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给《资格证书》、资格专用章。
(三)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 《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原件;
3.  学历证明复印件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  两年内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主要业绩、业务自传。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提交的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资格认证工作由集团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组织。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正式公布。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和“资格专用章”有效期限为4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凡遗失者,按申报程序向专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由专业资格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复检合格者的《资格证书》将加盖审验合格章。
第二十条   复检验证程序
应检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填写《资格复检申请表》,连同《资格证书》交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初步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后,由所在单位送专业资格管理机构复查。
第二十一条   复检主要内容
(一) 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定的行为;
(二) 遵守职业行为规则情况;
(三) 不少于2000字的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及主要工作业绩;
(四)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证明;
(五) 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复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 “合格”是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和职业行为规则, 能提供证实个人职业能力的造价工作业绩,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合格。
(二) “不合格”是指有下述行为之一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有重大职业过失行为;不能提供证实个人职业能力的造价工作业绩,没有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三) “不在岗”是指连续两年未承担工程造价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复检结果由专业资格管理机构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复审、备案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造价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级直至注销其从业资格,及5年内不再批准其从业资格的处罚,并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备案。
(一) 不能自觉遵守造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则,在造价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的;
(三) 将《资格证书》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冒别人名义开展业务的;
(四) 《资格证书》未加盖审验合格章,复检结果为“不合格”、“不在岗”的;
(五) 有其他与造价业务有关的不良信誉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石油化工领域概算、预算、结算及其他造价活动的,属于违规行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或其委托的专业资格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造价活动。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取得石油化工工程造价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不断扩展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专业资格管理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开展多种形式的自学。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以工程造价理论和管理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为所有在岗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结合业务工作撰写专业论文、参加定额编制和工程造价相关会议可适当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一) 在国家级、行业级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计10学时;
(二) 在企业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计8学时;
(三) 参加国家或行业定额编制或造价管理相关会议可适当计当年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四) 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年度继续教育的,可适当计当年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着专业的态度,对工程造价业务保持独立判断的权利;
(二) 有依法从事《资格证书》认证的资格范围和等级内的工程造价业务,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权利;
(三) 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权利;
(四) 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专业意见,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有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 有恪守职业行为规则,对所经办的工程造价相关业务负责的义务;
(三) 有自觉参加各种形式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个人业务素质的义务;
(四) 有在聘期间或离职之后,对聘用单位和客户没有被正式公开的业务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
(五) 有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所需工程造价资料的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石化[1999]建标字185号)和《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石化[1999]建标字2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